6.3 第二级鉴定

6.3.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 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 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3.2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3.2-1)

(6.3.2-2)

式中

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第6.3.2.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第6.3.2.3款确定;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第6.3.2.4款计算。

6.3.2.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上述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时,可取1.25;

(2)当各项构造均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3)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4)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而已修复纠正,上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3.2.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取0.8~0.95;

(2)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取0.7~0.95;

(3)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3.2.4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截面抗震验算的规定取值,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0;对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6.3.3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按本标准3.0.5.3条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满足要求的其他结构。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方法,其中,宜按三级抗震等级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尚可按照本节的规定对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