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墙和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其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房屋鉴定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房屋类别

墙体厚度

(mm)

6度

7度

8度

9度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底层框架砖房

≥240

19

19

16

10

180

13

13

10

7

底层内框架砖房

≥240

13

13

10

 

 

180

7

7

7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240

18

18

15

8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180

16

15

12

7

※注:

①类似的砌块房屋可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鉴定,但9度时不适用,6~8度时,高度相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②房屋的层数和高度超过表内规定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7.1.2

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圈梁和其他连接构造;8、9度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7.1.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及砖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第7.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7.1.5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