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表7.1.1所列数值时,应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照本节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7.3.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各层应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
2.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2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3.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7.3.3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改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0.3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
2. 框架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