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
①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②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
8.1.2
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型式和整体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
8.1.3
厂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2)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
(3)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
(4)无不均匀沉降或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
8.1.4
厂房可根据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8.3.1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8.1.5
混合排架厂房的砖柱,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