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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9度时,厂房侧边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宜有防震缝与厂房分开。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
2. 突出屋面天窗的端部不应为砖墙承重;8、9度时,厂房两端和中部不应为无屋架的砖墙承重,锯齿形厂房的四周不应为砖墙承重。
3. 8、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4. 8、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口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5. 8、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厂房的敞口端和不等高厂房高跨的边柱列等,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8.2.2
厂房构件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8度Ⅰ、Ⅱ类场地在竖向支撑处的立柱及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全部立柱,不应为T形截面;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增加支撑等措施。
2. 7~9度时,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两个方向的尺寸均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7度有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和上柱柱间支撑的开间处不宜小于4ф12,8、9度时不宜小于4ф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3. 现有的组合屋架的下弦杆宜为型钢;8、9度时,其上弦杆不宜为T形截面。
4.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9度时,其配筋不宜小于4ф14。
5. 8、9度时,排架柱底部和阶形柱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截面宜为矩形,对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大开孔工字形柱和双肢管柱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
6. 8、9度时,山墙现有的抗风砖柱应有竖向配筋。8.2.3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8.2.3-1
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1、表8.2.3-2、表8.2.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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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名称 |
6度、7度 |
8度 |
9度 | ||
屋架支撑 |
上弦横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的开间各有一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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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弦横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
跨中竖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同上弦横向支撑 | |||
两端竖向支撑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同非抗震要求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48m各有一道 |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同非抗震要求 |
同上弦横向支撑 |
同上弦横向支撑,且间距不大于30m | ||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42m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有一道 |
表8.2.3-2
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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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名称 |
6度、7度 |
8度 |
9度 | |
上、下弦横向支撑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有一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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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
在天窗范围内屋架跨中上弦节点处有通长水平系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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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
在天窗范两侧及天窗范围内屋架跨中下弦节点处有通长水平系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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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中竖向支撑 |
在上弦横向支撑开间处有竖向支撑,位置与下弦通长系杆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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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竖向支撑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同非抗震要求 |
同上弦横向支撑,且间距不大于48m | |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同上弦横向支撑,且间距不大于48m |
同上弦横向支撑,且间距不大于30m |
表8.2.3-3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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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名称 |
6度、7度 |
8度 |
9度 | |
星架支撑 |
上弦横向支撑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厂房单元长度大于42m时在柱间支撑的开间各有一道 | |
下弦横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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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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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窗架支撑 |
上弦横向支撑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柱间支撑的开间各有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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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竖向支撑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42m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的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有一道 |
2. 屋盖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8、9度天窗跨度大于6m时,在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宜有局部的屋架上弦横向支撑;
(2)厂房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3)8、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4)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2.3.1 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5)锯齿形厂房的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6)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厂房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3. 锯齿形厂房三角形刚架立柱间的竖向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4的规定:
表8.2.3-4
锯齿形厂房三角刚架立柱间竖向支撑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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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框类型 |
6度、7度 |
8度 |
9度 |
钢筋混凝土 |
同非抗震要求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
钢、木 |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6m各有一道 |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4m各有一道 |
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
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的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ф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ф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3.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设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柱间支撑。单跨厂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天柱间支撑。
2. 8度时,中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
3. 9度时,边柱列的上柱柱间支撑的顶部应有水平压杆,中柱列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4.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坪处;8度时Ⅲ、Ⅳ类场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
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
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
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上弦应有可靠连接。
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8.2.7
粘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ф6钢筋与柱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7~9度时,屋架端部上弦或柱顶高度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8、9度时,梯形屋架在上述两个部位宜各有圈梁一道;
(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宜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ф12,变形缝处锚拉的钢筋应有所加强。
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
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4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9度时,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到顶的内横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
(3)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