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院、礼堂、食堂等。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山墙山尖,与排架柱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4)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柱、墙天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

(2)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

(3)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9.1.4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结构布置、构件型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进行抗震鉴定;对本标准第9.3.1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9.1.5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份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考虑相互间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