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5m且柱顶标高大于6.6m、或9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4.5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震鉴定要求。
3. 8、9度时,砖柱(墙垛)宜有竖向配筋.
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6. 8、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柱。
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3中无望板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20mm。
表9.2.3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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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名称 |
6、7度 |
8度 |
9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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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屋盖 |
满铺望板 |
稀铺或无望板 |
满铺望板 |
稀铺或无望板 | ||||
无天窗 |
有天窗 |
有、无天窗 |
无天窗 |
有天窗 |
有、无天窗 | |||
屋架支撑 |
上弦横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房屋单元两端的天窗开洞范围内各有一道 |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8m左右各有一道 |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8m左右各有一道 |
同非抗震要求
|
同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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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0m左右各有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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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弦横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同上 | ||||||
跨中竖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 ||||||
天窗架支撑 |
两侧竖向支撑 |
同非抗震要求 |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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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弦横向支撑 |
较大跨度的天窗,同无天窗屋盖的屋架支撑布置(在天窗开洞范围内的屋架脊点处应有通长系杆) |
3.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上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5.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接;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6.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n且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
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8、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
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5. 附墙烟囱不应削弱墙体截面,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