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

9.2.1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

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5m且柱顶标高大于6.6m、或9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4.5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震鉴定要求。

3. 8、9度时,砖柱(墙垛)宜有竖向配筋.

4. 承重山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5.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

6. 8、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柱。

7. 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

(3)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ф10、4ф12。

 

9.2.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3中无望板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20mm。

 

表9.2.3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6、7度

8度

9度

各类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满铺望板

稀铺或无望板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无天窗

有天窗

有、无天窗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房屋单元两端的天窗开洞范围内各有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8m左右各有一道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8m左右各有一道

同非抗震要求

 

同8度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0m左右各有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同上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架支撑

两侧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要求

隔间有,并有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上弦横向支撑

较大跨度的天窗,同无天窗屋盖的屋架支撑布置(在天窗开洞范围内的屋架脊点处应有通长系杆)

3.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上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

4.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

5.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接;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

6.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n且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

7.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8、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

2.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3.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

5. 附墙烟囱不应削弱墙体截面,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