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下列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Ⅰ、Ⅱ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及不等高厂房中的高低跨柱列;
(2)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ф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9.3.2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3款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