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土石墙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注:

①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②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10.2.4

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现有土石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5.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墙体类型

檐口最大高度(m)

厚度(mm)

横墙间距要求

卧砌土坯墙

夯土墙

灰土墙

浆砌毛石墙

毛料石墙

2.9

2.9

6

2.9

10

≥250

≥400

≥250

≥400

≥240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应大于二开间

每开间宜有横墙

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10.2.5.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10.2.5.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0.2.5.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深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2.5.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10.2.6

现有的土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10.2.6.2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10.2.6.3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10.2.6.4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0.2.6.5 二层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结钢筋。

10.2.6.6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10.2.7

现有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3)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2.8

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