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及毛石、毛料石墙体承重的下列村镇房屋:单层的土墙、毛石墙房屋,不超过二层的灰土墙房屋,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房屋。
※注:
①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
②砂浆砌筑的料石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10.2.2
抗震鉴定对,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
(2)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天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
(3)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
10.2.4
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现有土石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5.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表10.2.5
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 |
|||
墙体类型 |
檐口最大高度(m) |
厚度(mm) |
横墙间距要求 |
卧砌土坯墙 夯土墙 灰土墙 浆砌毛石墙 毛料石墙 |
2.9 2.9 6 2.9 10 |
≥250 ≥400 ≥250 ≥400 ≥240 |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 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应大于二开间 每开间宜有横墙 不宜大于二个开间 |
10.2.5.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10.2.5.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0.2.5.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座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座深厚度不宜大于60mm。
10.2.5.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
10.2.6
现有的土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6.1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
10.2.6.2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
10.2.6.3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
10.2.6.4 土墙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砖抱角的土石墙,砖与土坯、石块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0.2.6.5 二层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ф6拉结钢筋。
10.2.6.6 多层土石墙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宜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
10.2.7
现有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
(2)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
(3)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
(4)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10.2.8
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