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 囱

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

 

11.1.3

烟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11.1.3.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

11.1.3.3 砖烟囱的配筋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m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规定。

表11.1.3

砖烟囱的最小配筋要求

烈度

7

8

9

场地类别

Ⅰ-Ⅱ

Ⅲ-Ⅳ

Ⅰ-Ⅱ

Ⅲ-Ⅳ

Ⅰ-Ⅱ

配筋范围

从0.6H到顶

从0.8H到顶

全高

竖向钢筋

φ8,间距500~750mm且不小于6根

φ8~φ10,间距500~700mm且不少于6根

环向钢筋

φ6,间距500mm

φ8,间距300mm

※注:

H为烟囱高度。

 

11.1.4

烟囱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11.1.4.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1.1.5

烟囱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