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
11.1.3
烟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11.1.3.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
11.1.3.3 砖烟囱的配筋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m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规定。
表11.1.3
砖烟囱的最小配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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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度 |
7 |
8 |
9 | ||
场地类别 |
Ⅰ-Ⅱ |
Ⅲ-Ⅳ |
Ⅰ-Ⅱ |
Ⅲ-Ⅳ |
Ⅰ-Ⅱ |
配筋范围 |
从0.6H到顶 |
从0.8H到顶 |
全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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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钢筋 |
φ8,间距500~750mm且不小于6根 |
φ8~φ10,间距500~700mm且不少于6根 |
|||
环向钢筋 |
φ6,间距500mm |
φ8,间距300mm |
※注:
H为烟囱高度。
11.1.4
烟囱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
(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
(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11.1.4.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1.1.5
烟囱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