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水 塔

11.2.1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容积不大于500m3、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2)容积不大于200m3、高度不超过30m的砖、石筒壁水塔;

(3)容积不大于20m3、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11.2.2

容积不大于50m3、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容积不大于30m3、高度不超过15m的砖、石筒壁水塔,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11.2.3

水塔抗震鉴定时,对筒壁、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应重点检查。

 

11.2.4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钢筋天露筋和锈蚀;

(2)砖、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松动和酥碱;

(3)基础无严重倾斜,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8%;水塔高度为20~45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6%;

 

11.2.5

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1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柜、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筒壁、基础、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和7度时Ⅰ、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不应低于M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11.2.5.2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11.2.5.3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11.2.6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6.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2)7度时Ⅰ、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3)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石筒壁水塔;

(4)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石筒壁水塔;

(5)7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6)7、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11.2.6.2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水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中,应分别按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进行验算;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方向和对角方向进行验算。

 

11.2.7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