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 3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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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r;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r;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
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表3.1.10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Gy) |
|
类别 |
剂量限值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
0.1 |
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 站物资库、警报站等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
0.2 |
※注
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