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4. 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 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OOm。
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表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地面建筑结构类型 |
|
砌体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 |
4、4B |
建筑高度 |
建筑高度 |
5、6、6B |
0.5倍建筑高度 |
5.00m |
※注:
1. 表内”r;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 核5级、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 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表3.5.5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m) |
|||||
工程类别 |
门洞 |
通道 |
楼梯 | ||
净高 |
净高 |
净宽 |
净高 |
净宽 | |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
1.00 |
2.00 |
1.50 |
2.20 |
1.20 |
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
0.80 |
2.00 |
1.50 |
2.20 |
1.00 |
※注
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m×1.60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m×2.00m。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
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表3.3.6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
||||
人防门 |
工程类型 |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生产车间、食品站 |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物资库、区域供水站 |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汽车库、电站发电机 | ||
主要口 |
次要口 |
|||
防护密闭门 |
1 |
1 |
1 |
1 |
密闭门 |
2 |
1 |
1 |
0 |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
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 7)。
图3.3.7 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OO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
,其
值可按下式计算:
(3.3.10)
式中
: 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 通道净宽(m)。
表3.3.10-1
核5级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
|||
城市海拔(m) |
剂量限值(Gy) |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
钢结构人防门 |
≤200 |
0.1 |
5.50 |
9.50 |
0.2 |
5.00 |
7.00 | |
>200 ≤1200 |
0.1 |
7.00 |
12.00 |
0.2 |
5.00 |
8.50 | |
>1200 |
0.1 |
9.00 |
15.50 |
0.2 |
6.50 |
11.00 |
表3.3.10-2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
|||||||
城市海拔 (m) |
剂量限值 (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
钢结构人防门 |
||||||
5 |
4B |
4 |
5 |
4B |
4 | ||
≤200 |
0.1 |
5.00 |
6.50 |
8.00 |
7.00 |
9.00 |
12.00 |
0.2 |
6.00 |
7.00 |
6.00 |
8.00 |
10.00 | ||
>200 ≤1200 |
0.1 |
7.00 |
9.00 |
8.00 |
10.00 |
14.00 | |
0.2 |
6.00 |
7.50 |
6.00 |
8.00 |
11.00 | ||
>1200 |
0.1 |
7.50 |
10.00 |
9.00 |
11.00 |
16.00 | |
0.2 |
6.50 |
8.50 |
7.00 |
9.00 |
13.00 |
※注:
1、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独立式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
||||
剂量限值(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4 |
4B |
5 |
6、6B | |
0.1 |
400 |
350 |
250 |
- |
0.2 |
300 |
250 |
250 |
※注
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表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 |
||||||||
城市海拔 (m) |
剂量限值 (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
钢结构人防门 |
|||||||
4 |
4B |
5、6、6B |
4 |
4B |
5 |
6、6B | ||
≤200 |
0.1 |
5.00 |
3.50 |
按 建 筑 需 要 定 |
8.50 |
6.00 |
4.00 |
按 建 筑 需 要 定 |
0.2 |
4.00 |
3.00 |
7.00 |
5.00 |
3.00 |
|||
>200 ≤1200 |
0.1 |
6.00 |
4.00 |
10.50 |
7.00 |
5.00 |
||
0.2 |
4.50 |
3.00 |
8.00 |
5.00 |
3.00 |
|||
>1200 |
0.1 |
7.00 |
4.50 |
12.00 |
8.00 |
6.00 |
||
0.2 |
5.50 |
3.50 |
10.00 |
6.00 |
4.00 |
※注
1、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问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 .1.10确定。
图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表3.3.13
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
|||||
城市海拔 (m) |
剂量限值 (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4 |
4B |
5 |
6、6B | ||
≤200 |
0.1 |
1150 |
1000 |
650 |
- |
0.2 |
1050 |
900 |
550 |
250 | |
>200 ≤1200 |
0.1 |
1200 |
1050 |
700 |
- |
0.2 |
1100 |
950 |
600 |
250 | |
>1200 |
0.1 |
1250 |
1100 |
750 |
- |
0.2 |
1150 |
1000 |
650 |
250 |
※注
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图3.3.14 室内出入口有无拐弯示意
。
表3.3.14
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
||||||||
城市海拔 (m) |
剂量限值 (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钢筋混凝土人防门 |
钢结构人防门 |
|||||||
5 |
4B |
4 |
6 |
5 |
4B |
4 | ||
≤200 |
0.1 |
2.00 |
3.00 |
4.00 |
2.00 |
4.00 |
6.00 |
8.00 |
0.2 |
※ |
2.50 |
3.00 |
※ |
3.00 |
5.00 |
6.00 | |
>200 ≤1200 |
0.1 |
2.50 |
3.50 |
5.00 |
2.50 |
5.00 |
7.00 |
10.00 |
0.2 |
2.00 |
3.00 |
3.50 |
2.00 |
4.00 |
6.00 |
7.00 | |
>1200 |
0.1 |
3.00 |
4.00 |
6.00 |
3.00 |
6.00 |
8.00 |
12.00 |
0.2 |
2.50 |
3.50 |
4.50 |
2.50 |
5.00 |
7.00 |
9.00 |
※注
1、 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 ”r;※”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
|||||
城市海拔 (m) |
剂量限值 (Gy) |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
|||
4 |
4B |
5 |
6、6B | ||
≤200 |
0.1 |
800 |
600 |
300 |
- |
0.2 |
700 |
500 |
250 |
||
>200 ≤1200 |
0.1 |
850 |
700 |
350 |
- |
0.2 |
750 |
600 |
250 |
||
>1200 |
0.1 |
900 |
750 |
450 |
- |
0.2 |
800 |
650 |
350 |
250 |
※注:
1、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表3.3.18-1
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
||||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
常5级 |
常6级 | ||
室外出入口 |
直通式 |
通道长度≤15(m) |
0.30 |
0.15 |
通道长度>15(m) |
0.20 |
0.10 | ||
单项式、穿廊十、楼梯式、竖井式 |
||||
室内出入口 |
※注
通道长度:直通式出入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的投影长计。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表3.3.18-2
甲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
||||||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
核4级 |
核4B级 |
核5级 |
核6级 |
核6B级 | |
室外出入口 |
直通式、单项式 |
0.90 |
0.60 |
0.30 |
0.15 |
0.10 |
穿廊十、楼梯式、竖井式 |
0.60 |
0.40 |
||||
室内出入口 |
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表3.3.20
战时出入口的防毒通道、洗消设施和密闭通道 |
|||||
工程类别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食品站 |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
物资库、区域供水站 | ||
主要口 |
其他口 |
主要口 |
其他口 |
各出入口 | |
密闭通道 |
- |
1 |
- |
1 |
1 |
防毒通道 |
2 |
- |
1 |
- |
- |
洗消间 |
1 |
|
|
- |
- |
简易洗消 |
- |
- |
1 |
- |
- |
※注
其它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
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图3.3.22 停留区示意图
2)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图3.3.23 洗消间平面
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3.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医疗救护工程: 2个;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m^2 2个;
400m^2<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3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m^2 4个;
3)一等人员掩蔽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500m^2 1个;
500m^2<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2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m^2 3个;
4)食品站、市场车间: 1~2个;
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
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
图3.3.24-1 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的防毒通道
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图3.3.24-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
3.3.25
在医疗救护工程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