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