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7.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仅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规定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3.7.3

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7.4

因平时使用的需要,在防空地下室顶板上或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的防护密闭楼板上开设的采光窗、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大于6.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合计不宜超过2个。在顶板上或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在顶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专供平时使用的楼梯、自动扶梯以及净宽大于3m的穿板孔,宜将其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3.7.5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临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3.7.6

大型设备安装口的设置及其封堵措施,应满足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护要求。若大型设备需在临战时安装,该设备安装口的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节中相关的要求。

 

3.7.7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

 

3.7.8

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通风采光窗,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相关规定。通风采光窗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承受战时动荷载的墙面,其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指轴线之间距离)的1/3。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7.9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其临战时的封堵方式,设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可采用挡板式(图3.7.9)。

图3.7.9 通风采光窗战时封堵

※注

1 ──防护挡窗板;2 ──临战时填土;3 ──防护墙;4 ──防护盖板;5──临战时砌砖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