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
室,应设置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
2 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设有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护(密闭)门的门框上部设置相应的战时通风方式信息(信
号)显示装置。
5.2.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 室内人员战时新风量(m3/(p·h)) | ||
| 防空地下室类别 | 清洁通风 | 滤毒通风 | 
| 医疗救护工程 | ≥12 | ≥5 | 
|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生产车间 | ≥10 | ≥5 | 
| 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区域供水站、电站 控制室 | ≥10 | ≥3 | 
| 二等人员掩蔽所 | ≥5 | ≥2 | 
| 其他配套工程 | ≥3 | ― | 
※注:
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
5.2.3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时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
| 战时清洁通风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 ||||||
| 防空地下室用途 | 夏季 | 冬季 | ||||
| 温度 (℃) | 相对湿度 (%) | 温度 (℃) | 相对湿度 (%) | |||
| 医疗救护工程 | 手术室、急救室 | 22―28 | 50―60 | 20―28 | 30―60 | |
| 病房 | ≤28 | ≤70 
 | ≥16 | ≥30 | ||
| 柴油电站 | 机 房 | 人员直接操作 | ≤35 
 | ― 
 | 
 | |
| 人员间接操作 | ≤40 
 | ― 
 | 
 | |||
| 控制室 | ≤30 
 | ≤75 
 | 
 | |||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 | 自然温度及相对湿度 | |||||
| 配套工程 | 按工艺要求确定 | |||||
※注:
1 医疗救护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时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平时维护时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5.2.4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
表5.2.4
| 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 | |||
| 防空地下室用途 | 隔绝防护时间(h) | CO2容许体积浓度(%) | O2体积浓度(%) |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生产车间、 区域供水站 | ≥6 | ≤2.0 | ≥18.5 | 
|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 ≥3 | ≤2.5 | ≥18.0 | 
| 物资库等其它配套工程 | ≥2 | ≤3.0 | ― | 
5.2.5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能满足表5.2.4的规定时,应采取生O2、吸
收CO2或减少战时掩蔽人数等措施。

式中
τ── 隔绝防护时间(h);
Vo── 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的容积(m3);
C── 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体积浓度(%),应按表5.2.4确定;
Co── 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浓度(%),宜按表5.2.5确定;
C1── 清洁区内每人每小时呼出的CO2量(L/(P·h)),掩蔽人员易取20,工作人员易取20~25;
n── 室内的掩蔽人数(P);
表5.2.5
| Co值选用表 | |
| 隔绝防护前的新风量(m3/(P·h)) | Co(%) | 
| 25―30 | 0.13―0.11 | 
| 20―25 | 0.15―0.13 | 
| 15―20 | 0.18―0.15 | 
| 10―15 | 0.25―0.18 | 
| 7―10 | 0.34―0.25 | 
| 5―7 | 0.45―0.34 | 
| 3―5 | 0.72―0.45 | 
| 2―3 | 1.05―0.72 | 
5.2.6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 滤毒通风时的防毒要求 | ||
| 防空地下室类别 | 最小防毒通道 换气次数(h-1) | 清洁区超压 (Pa) | 
|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 员掩蔽部、生产车间、食品站、区域供水站 | ≥50 | ≥50 | 
|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 ≥40 | ≥30 | 
5.2.7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式(5.2.7―1)、式(5.2.7―2)计算,取其中的较大值。
              
式中
LR── 按掩蔽人员计算所得的新风量(m3/h);
L2── 掩蔽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值(见表5.2.2)(m3/(P·h));
n ── 室内的掩蔽人数(P);
LH── 室内保持超压值所需的新风量(m3/h);
VF── 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m3);
KH── 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设计换气次数(见表5.2.6)(h-1);
Lf── 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3/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4%(每小时)计算。
5.2.8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a进行设计;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b进行设计;
3 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5.2.8b进行设计;
4 滤毒通风进风管路上选用的通风设备,必须确保滤毒进风量不超过该管路上设置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



5.2.9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平面示意图5.2.9a、图5.2.9b、图5.2.9c进行设计;
2 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




5.2.10
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抗力级别(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和清洁通风量等因素确定,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战时清洁通风量。
5.2.11
进、排风系统上防护通风设备的抗空气冲击波容许压力值,不应小于表5.2.11的规定。
表5.2.11
| 防护通风设备抗空气冲击波允许压力值(MPa) | |||
| 设备名称 | 
 | 允许压力值 | 备注 | 
| 经过加固的油网滤尘器 | 0.05 | 
 | |
| 密闭阀门、离心式通风机、柴油发电机自吸空气管 | 0.05 | 
 | |
| 泡沫塑料过滤器 | 0.04 | 
 | |
| 过滤吸收器、纸除尘器 | 0.03 | 
 | |
| 非增压柴油发电机排烟管 | 0.03 | 
 | |
| 自动排气活 门 | Ps(Pd)―D250型及YF型 | 0.05 | 只可承受冲击 波余压 | 
| 防爆超压自 动排气活门 | FCH―150(5)、FCH―200(5)、 FCH―250(5)、FCH―300(5)型 | 0.03 | 可直接承受 冲击波压力 | 
5.2.12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需要,且风管应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5.2.13
穿过防护密闭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图5.2.13),并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预埋到位。

5.2.14
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只能用于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系统;
2 根据排风口的设计压力值和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5.2.15
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2 应与室内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错开布置;
3 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
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2.17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该装置可由倾斜式微压计、连接软管、铜球阀和通至室外的测压管组成。测压管应采用DN
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图5.2.17)

5.2.18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图5.1.18)。
1 在滤毒室内进入风机的总进风管上和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设置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末端应设截止阀;
风口处设置DN巧(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末端
应设截止阀;
2 在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口应位
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
3 在油网滤尘器的前后设置管径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其末端应设球阀。
5.2.19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宜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该管可与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电气预埋备用管合用。
5.2.20
设计选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必须是具有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