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及第4.12节中的有关规定。

 

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3.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5.3.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平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风速不大于1Om/s确定。

 

5.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5.3.7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5.3.8

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往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5.3.9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符合表5.3.9规定。

 

表5.3.9

平时使用时人员空调新风量(m3/(P·h))

房间功能

空调新风量

旅馆客房、会议室、医院病房、美容美发室、游艺厅、舞厅、

办公室

≥30

餐厅、阅览室、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店)

≥2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注

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于30m3/(P·h)。

 

5.3.10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3.10确定。

 

表5.3.10

平时使用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工程及房间类别

夏季

冬季

温度

(℃)

相对湿度

(%)

温度

(℃)

相对湿度

(%)

旅馆客房、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图

书预览室、文娱室、病房、商场、影剧院

≤28

≤75

≥16

≥30

舞厅

≤26

≤70

≥18

≥30

餐厅

≤28

≤80

≥16

≥30

※注

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5.3.11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宜按表5.3.11确定。

 

5.3.11

平时使用时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h-1)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水泵房、封闭蓄电室

2

汽车库

4

污水泵间

8

吸烟室

10

盥洗室、浴室

3

发电机房贮油间

5

水冲厕所

10

物资库

1

※注

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的空间计。

 

5.3.12

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的战时通风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2. 战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3. 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通风管道,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形成隔断,并在抗力和防毒性能方面与该防护单元的防护要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