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排 水

6.3.1

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

 

6.3.2

一般防空地下室应设有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向外部排水的措施。对于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能连续均匀地向室内进水的防空地下室,方可连续向室外排水,但应设有使其排水量不大于进水量的措施。

 

6.3.3

医疗救护工程的污水处理设施宜设在防护区外。

 

6.3.4

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设备的冷却水可回流到原贮水池。当设备发热量较大,采用单格贮水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格或多格贮水池。多格贮水池的最后一格不应充水,其容积也不计入有效容积内。

 

6.3.5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隔绝防护时间按本规范表5.2.4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

 

6.3.6

防护单元清洁区内有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污水集水池或消防废水集水池时,宜兼作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其有效容积按本规范第6.3.5条进行校核。

 

6.3.7

当符合本规范第6.3.2条规定的排水条件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贮备容积,可减去隔绝防护时间内向外排出的污水量。

 

6.3.8

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

2 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排水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

3 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临战时应增设接至厕所排风口的通气管;

4 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污水泵出水管的管径,且不得小于75mm;

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9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生活污水集水池时,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

 

6.3.10

生活污水集水池宜设于清洁区内厕所、盥洗室的下部。清洁区内用水房间、平时使用的空调机房等房间内宜设置地漏,地漏箅子的顶面应低于该处地面5~1Omm。

 

6.3.11

供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生活污水泵间宜设有隔声、减振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宜设置冲洗龙头。

 

6.3.12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13

采用自流排水系统的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管上应采取设止回阀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等防倒灌措施;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3 核4级和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排出管上应设置防毒消波槽,其大小不应小于图6.3.13所示的最小尺寸。对生活污水,防毒消波槽可兼作化粪池,但其尺寸应满足化粪池的要求;

图6.3.13 防毒消波槽构造尺寸

4 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6.3.14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2 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
3 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

 

6.3.15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