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6.4.1确定:
表6.4.1
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 |
||
工程类别 |
人员洗消方式 |
洗消人员百分数(%) |
医疗救护工程 |
淋浴洗消 |
5~10 |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
淋浴洗消 |
20 |
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 |
淋浴洗消 |
2~3 |
二等人员掩蔽所 |
简易洗消 |
— |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6.4.3
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其它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6.4.4
淋浴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0.6~0.8m3确定,可贮存在简易洗消间内。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5~1OL/m2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
※注:
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6.4.6
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
6.4.7
集水池的大小应满足水泵的安装及吸水的要求。防护密闭门外洗消废水集水池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水。
6.4.8
收集地面排水的排水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可设带水封地漏,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应设防爆地漏。仅供战时排洗消废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要求的铜质或不锈钢清扫口替代防爆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