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
||
工程类别 |
设备名称 |
负荷等级 |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 应急照明 |
一级 |
重要的风机、水泵 辅助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医疗救护必须的空调、电热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们和电动密闭阀门 正常照明 |
二级 | |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
三级 | |
救护站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 |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
一级 |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完成防空专业队任务必须用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正常照明 |
二级 | |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
三级 |
续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
||
工程类别 |
设备名称 |
负荷等级 |
二等人员掩蔽所 生产车间 食品站 区域电站 区域供水站 |
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
一级 |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正常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
二级 | |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
三级 | |
物资库 汽车库 |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
一级 |
重要的风机、水泵 正常照明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
二级 | |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
三级 |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