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电 源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工程类别

设备名称

负荷等级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

应急照明

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

辅助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医疗救护必须的空调、电热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们和电动密闭阀门

正常照明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救护站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完成防空专业队任务必须用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正常照明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续表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工程类别

设备名称

负荷等级

二等人员掩蔽所

生产车间

食品站

区域电站

区域供水站

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正常照明

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

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物资库

汽车库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

正常照明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