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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 体

3.2.1

表3.2.1—1中的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和面积标准是按照现行《战技要求》给出的,但由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形状和大小直接受其上部建筑平面尺寸的限制,所以设计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在征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为宜。

 

3.2.2、3.2.4

从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情况来看,直接给出顶板的最小防护厚度,这种做法显得更加直观,也简化了计算,方便操作。虽然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大部分都有覆土,也采用了统一的以无覆土顶板为主的写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空心砖墙体的材料换算系数。须留意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是针对战时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对于战时无人员停留的(如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可根据结构的需要确定。

 

3.2.5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250mm厚度要求(包括顶板防护厚度、外墙顶部最小厚度等),是考虑防战时大火的要求做出的规定,也是暴露在空气中的人防围护结构(如顶板、室外地面以上的外墙等)的最小厚度要求。

 

3.2.6

在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为了便于平战结合,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对防护分区一是由按掩蔽面积改按建筑面积划分;二是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面积都作了适当的调整。当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时,由于楼板的遮挡,可以不考虑遭炸弹破坏,所以规定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可以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但是如果对九层或不足九层的上部建筑不加限制,有的地方可能会对面积很大的防空地下室也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在未来战争中可能会带来严重问题。因此就不足十层建筑下的部分,对其所占面积作了适当限制,即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
 

3.2.7

设置抗爆单元的目的是为在防护单元一旦遭到炸弹击中时,尽可能减少人员(或物资)受伤害的数量。即当防护单元中的某抗爆单元遭到命中时,可以保护相邻抗爆单元的人员(物资)不受伤害。设计只考虑承受一次破坏,故在遭袭击之后该防护单元(包括两个抗爆单元)即应停止使用。抗爆单元内并不要求防护设备或内部设备自成体系。抗爆单元之间的隔墙是为防止炸弹气浪及碎片伤害掩蔽人员(物资)而设置的。因此,对于平时修建的和临战转换的抗爆隔墙(抗爆挡墙)的材质、强度、作法和尺寸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3.2.8

防空地下室划分防护单元,一是为了降低遭敌人炸弹命中的概率,二是为了减小遭破坏的范围,特别是对大型人员掩蔽所。因此,对防护单元面积提出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每个防护单元是一个独立的防护空间(可把防护单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防空地下室),所以规范要求一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该自成系统。每个防护单元的出入口也应该按照独立的防空地下室一样设置。

 

3.2.10、3.2.11

为便于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战时联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该设置连通口。因为遭炸弹命中是随机的,所以事先无法判定相邻单元中哪个单元先遭命中。因此在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处,应在防护密闭隔墙的两侧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由于甲、乙两类防空地下室预定防御的武器不同,所以对它们的防护密闭门的抗力要求各有不同。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比较简单,可按0.03MPa的设计压力值设置防护密闭门;而甲类防空地下室就要依据防护单元的抗力大小,而且要注意按照条文的规定设置在隔墙的哪一侧。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的上下楼层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其防护密闭门设置要看连通口设在了哪一层。如果设置在下层,只要将一道防护密闭门设在上层单元的一侧就可以了。

 

3.2.15

从战时防护安全的角度考虑,一般以修建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即其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为宜。但考虑到由于水文地质条件或平时使用的需要,如果在设计和管理中都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时,则可以允许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适当高出室外地面。甲类防空地下室如果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在核爆地面冲击波的作用下,有可能造成防空地下室的倾覆。因此在顶板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方面,对钢筋混凝土地面建筑作了严格的限制。对高出室外地面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仅适用于其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由于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考虑防核武器,在高出室外地面的问题上,对其上部地面建筑的结构形式未作限制,即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也允许高出室外地面,而且就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也作了适度地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