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5条的修订。本条规定了设计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系统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相应的防护通风方式。战时以掩蔽人员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三种防护通风方式,而以掩蔽物资为主的防空地下室,通常情况下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就可以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考虑到贮物的不同要求,保留了”r;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隔绝防护包括实施内循环通风和不实施内循环通风两种情况)。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第三款:应设置战时防护通风(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方式的信息(信号)装置。这也是《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
5.2.2
修订条文。本条是将原规范5.1.5条条文中的新风量标准单列而成,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战时防空地下室内掩蔽人员的新风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医疗救护、人员掩蔽,以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内的人员新风量标准均有所变化。设计时通常不应取最小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7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医疗救护工程的室内空气设计值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标准,给出了范围。此外,对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医疗救护工程平时维护时的空气湿度也提出了要求。设计时通常不应取上限值(或下限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10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隔绝防护时防空地下室内氧气体积浓度的指标。规范了隔绝防护时间内二氧化碳容许体积浓度、氧气体积浓度之间的内在关系。
5.2.5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1条的修订。本次修正了原计算公式中单位换算上的不严密之处——在代入C、Co值时未将”r;%”一并代入计算公式,因而,原计算公式中的单位换算系数是”r;10”,现行公式中为”r;1000"。设计人员在使用中请注意此变化。
5.2.6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0条的修订。是将原规范的5.2.9条、5.2.11条的内容合并到本条对应的表格中,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这样做一方面对防毒通道(对于二等人员掩蔽所是指简易洗消间)的换气次数、主体超压值等作了修正,使其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设计人员在设计滤毒通风时,能更全面、更准确、更方便地掌握防化方面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不同,从表5.2.6中确定主体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可取超压60Pa或70Pa,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可取60次以上。
5.2.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2条的基础上,改写并完善了滤毒通风时如何确定新风量的规定。工程设计中应按条文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取两项计算值中的大值作为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并按此值选用过滤吸收器等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
5.2.8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1条的修订。依据不同情况分设了条款,增加了内容,使内容表述更完整、准确、清晰,使用更方便。本次修订时图5.2.8a中的滤毒通风管路上增加了风量调节阀10,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通过过滤吸收器的风量。设计时,通风机出口是否设置风量调节阀,设计人员可根据常规自行确定。只有当战时进风和平时进风合用一个系统时,风机出口应设”r;防火调节阀”。图中密闭阀门操作如下:
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3c、3d关闭;
滤毒通风时:密闭阀门3c、3d开启,3a、3b关闭;
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3c、3d全部关闭,实施内循环通风。
5.2.9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2条的修订。依据现行《战技要求》、《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对洗消间设置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清洁排风和滤毒排风分别给出了平面示意图。对于选用了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代替排风防爆活门的防空地下室,其清洁排风时的防爆装置如何解决的问题,则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才能确定。一种办法是:增加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数量,满足清洁排风的需要;另一种办法是:改用悬板式防爆活门,以同时满足清洁、滤毒通风系统防冲击波的需要,此时,滤毒通风用的超压排风控制设备改用YF型(或Ps、PD型)。
5.2.10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3条实行分解、修订后形成的新条文。
5.2.1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4条的基础上,对表内的部分数据进行了细分,增加了相关的说明而成。表中给出的FCH型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是FCS型的改进型产品。
5.2.12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5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防空地下室染毒区进、排风管的设计要求——为满足战时防护需要,在选材、施工安装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奉次修订将原条文中”r;均应”改为”r;必须”,提高了要求等级。
5.2.13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6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通风管道穿越防护密闭墙(包括穿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单元隔墙,非防护区与防护区之间的临空墙,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隔墙)的设计要求。给出了设计中符合防护要求的通常做法的示意图。
5.2.1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7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后的条文更准确、清晰地规定了设计选用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时的两项要求。
5.2.1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8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原第二款的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往往不尽如人意!由于设备与通风短管在上、下、左、右的设置位置欠妥,从而形成换气死区!尤其是在防毒通道内的换气,这是设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本次修订深化了这方面的要求。
5.2.16
新增强制性条文。保证所选用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必须大于滤毒通风时的进风量,是确保战时滤毒效果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5.2.1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了”r;示意”图。使其更准确、完整。设计时,如防空地下室内没有防化通信值班室,该装置可设在风机室。
5.2.18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滤毒通风系统上,在连接过滤吸收器的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相应的取样管。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该条文。
5.2.19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增设该条文。在防空地下室口部的防毒(密闭)通道的密闭墙上设置气密测量管,是监测(或检测)工程密闭性能是否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不可缺少的设施。
5.2.20
新增条文。本条主要是鉴于以往的建设经验,为了规范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的选用质量而增加的内容。”r;合格产品”是指:1)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生产用的图纸;2)按图纸生产的产品经有资质的人防内部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书面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