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新条文更清晰地将内容归类为三款要求,以方便设计者使用。条文中的转换时间,按目前的规定仍然是15天。对于专供平时使用而开设的各种风口,应保证战时防护的各项要求与平战功能转换的规定。平战功能转换主要指:凡属平时专用的风口,临战时要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对战时需要而在平时没有安装的设备,不仅在设计中要明确提出在修建时要一次做好各种预埋设施、预留设施外,而且要做到能在临战时的限定时间内,及时将设备安装就位并能正常运转,达到战时的功能要求。
 

5.3.2

新增条文。根据防空地下室多年来的建设经验,平时用的通风系统往往包括两个以上”r;防护单元”,为了使设计工作到位,也为了使战时的防护措施有保障,减少临战前的转换工作量,所以,增加了本条条文。
 

5.3.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3.5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是强制性条文。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r;按平时通风量校核”是指平时通风时,将门式防爆活门的门扇打开后的通风量,能否满足平时的进风量要求。

 

5.3.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4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条文中增加了”r;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以及通过活门门洞时风速的规定,有利于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通风量与通过门扇洞口时的风速有关(详见本规范条文说明中的表5—1)。

表5-1

常用门式防爆破活门的通风量值

 

    

   型号

通风量值(m3/h)

连接管

直  径

(mm)

门孔尺寸

(mmxmm)

 

门扇关闭时

v(≤8m/s)

平时门扇全开时v(m/s)

6

8

10

MH2000

2000

8600

11500

14400

300

500×800

MH3600

3600

8600

11500

14400

400

500×800

MH5700

5700

8600

11500

14400

500

500×800

MH8000

8000

13500

18000

22500

600

500×1250

MH11000

11000

16200

21600

27000

700

600×1250

MH14500

14500

22000

29300

36700

800

600×1700

 

5.3.6

新增条文。这是确保(或改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内空气环境条件,设计者应当给予重视的问题。产生污浊(不清洁)空气的房间应使其处于负压状态,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应例外。

 

5.3.7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的通风管道和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风管和风口,尤其是清洁区的风管和风口。但由于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不一定相同,因此,需设置必要的控制(或转换)装置。

 

5.3.8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4条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条规定的内容,着眼点是:设计者应完成的设计文件的准确和完整,至于仅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滤毒设备是否安装的问题,应是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性规定,它不应是设计规范规定的内容。故本次修订时对原条文进行了修订。

 

5.3.9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6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中参照了现行的地面建筑用的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于过渡季节采用全新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风量增大的需要。

 

5.3.10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8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对原条文中”r;手术室、急救室”的温湿度参数,根据现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旅馆客房等功能房间的空气湿度标准有所提高。设计中通常不应取上、下限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3.1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9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增加了空调房间换气次数的规定,对汽车库的换气次数,则给出了最小换气次数”r;4”次的规定。这是根据”r;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审查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形成的。设计中应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参数。

 

5.3.12

新增条文。此类工程甚多,本条规定了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在进行通风系统设计时应遵循的三条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