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 水

6.2.1

防空地下室的自备内水源是指设于防空地下室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水源;自备外水源则指具有一定防护能力,为单个防空地下室服务的独立外水源或为多个防空地下室服务的区域性外水源。

防空地下室自备内水源的设计应与防空地下室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统一安排施工。
柴油发电机房为染毒区,设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内专为电站提供冷却用水的内水源,是可能被染毒的水源。
平时使用城市自来水,同时又设置有自备内水源的防空地下室,需采取防止两个水源串通的隔断措施。
内部设置的贮水池(箱)在本规范中不属于内水源。

 

6.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根据平时使用功能,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用水定额计算。

 

6.2.3

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配套工程的生活用水量,仅包括盥洗用水量,不包括水冲厕所用水量。如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求为该类工程设供战时使用的水冲厕所,其水冲厕所用水量标准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6.2.4

防空地下室是否供应开水,由建筑专业根据工程性质、抗力级别及当地的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给排水专业负责开水器选择及其给排水管道的设计。人员的饮用水量标准内已包含开水,不另增加水量。医疗救护工程需设置供战时使用的水冲厕所,应使用节水型的卫生器具。

 

6.2.5

在平时,防空地下室的生活给水宜采用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在战时,城市自来水系统容易遭破坏,修复的周期较长,城市自来水停水期间,必须由防空地下室内部生活饮用水池(箱)供水。因此,战时防空地下室必须根据水源情况,贮存饮用水及生活用水。由于战时饮用水、生活用水要求的保障时间不同,所以表6.2.5中饮用水与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不同。城市自来水水源为无防护外水源。贮水时间的上下限值宜根据工程的等级及贮水条件等因素确定。

 

6.2.6

饮用水及生活用水贮水量分别计算,洗消用水应按本规范6.4节中的有关条文计算;柴油电站用水应按本规范6.5节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6.2.7

战时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以满足生存为目的,表中数据参照了军队《战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于人防工程内贮水为临战前贮存,防空地下室清洁区为密闭空间,生活饮用水贮存在清洁区内不会沾染核生化战剂。同时防空地下室未配备对水质进行核生化战剂检测的仪器设备,所以该标准中未设核生化战剂指标。战时水质的主要控制指标是细菌学指标。临战时前,除使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的水池(箱)贮水外,鼓励利用其它各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增加贮水量。

 

6.2.9

饮用水单独贮存的目的是:避免饮用水被挪用;防止饮用水被污染;有利于长期贮存水的再次消毒。

 

6.2.10

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水宜采用高位水箱供人员洗消用水,架高水箱供饮用水,使用干厕所,口部洗消采用手摇泵供水。战时的给水泵被列入二级供电负荷,如防空地下室设有自备电站或有人防区域电站,其战时的供电是有保障的,可不设手摇泵。

 

6.2.13

防护阀门是指为防冲击波及核生化战剂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而设置的阀门。根据试验,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能满足防空地下室给排水管道的防护要求。目前的防爆波阀门只有防冲击波的作用,而该阀门无法防止核生化战剂由室外经管道渗入工程内。所以在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上单独使用防爆波阀门时,不能同时满足防冲击波和核生化战剂的防护要求。由于防空地下室战时内部贮水能保障7~15天用水,可以在空袭报警时将给水引入管上的防护阀门关闭,截断与外界的连通,以防止冲击波和核生化战剂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

 

6.2.14

防空地下室内防护阀门以后的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宜采用与上部建筑相同材质的给水管材。

 

6.2.15

按本规范6.1.2的要求,已能满足管道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处的密闭和防水的要求。是否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的措施,宜根据地面建筑的体量及具体的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