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受力的需要,异形柱结构中的框架柱,可全部采用异形柱,也可部分采用一般框架柱。
当根据建筑功能需要设置底部大空间时,可通过框架底部抽柱并设置转换梁,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
|||||
构体结系 |
非抗震 |
抗震设计 |
|||
6度 |
7度 |
8度 |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
框架结构 |
24 |
24 |
21 |
18 |
12 |
框架-剪力墙结构 |
45 |
45 |
40 |
35 |
28 |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基本震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1.3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3的限值。
表3.1.3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m) |
|||||
构体结系 |
非抗震 |
抗震设计 |
|||
6度 |
7度 |
8度 |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
框架结构 |
4.5 |
4 |
3.5 |
3 |
2.5 |
框架-剪力墙结构 |
5 |
5 |
4.5 |
4 |
3.5 |
3.1.4
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异形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
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多塔、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也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应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抗侧向作用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
4 异形柱结构的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
3.1.5
异形柱结构的填充墙与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与隔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根据不同条件选用非承重砌体或墙板;
2 墙体厚度应与异形柱柱肢厚度协调一致,墙身应满足保温、隔热、节能、隔声、防水和防火等要求;
3 填充墙和隔墙的布置、材料强度和连接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