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3.1 结构体系

3.1.1

异形柱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

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受力的需要,异形柱结构中的框架柱,可全部采用异形柱,也可部分采用一般框架柱。

当根据建筑功能需要设置底部大空间时,可通过框架底部抽柱并设置转换梁,形成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表3.1.2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m)

构体结系

非抗震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结构

24

24

21

18

12

框架-剪力墙结构

45

45

40

35

28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基本震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3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 房屋高度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1.3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3的限值。

表3.1.3

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m)

构体结系

非抗震

抗震设计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结构

4.5

4

3.5

3

2.5

框架-剪力墙结构

5

5

4.5

4

3.5

 

3.1.4

异形柱结构体系应通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异形柱结构中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形式;
2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不应采用多塔、连体和错层等复杂结构形式,也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异形柱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应根据建筑布置及结构抗侧向作用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或一般框架柱;
4 异形柱结构的柱、梁、剪力墙均应采用现浇结构。

 

3.1.5

异形柱结构的填充墙与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与隔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根据不同条件选用非承重砌体或墙板;
2 墙体厚度应与异形柱柱肢厚度协调一致,墙身应满足保温、隔热、节能、隔声、防水和防火等要求;
3 填充墙和隔墙的布置、材料强度和连接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