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结构抗震等级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表3.3.1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0.05g

0.10g

0.15g

0.20g

框架结构

高度(m)

≤21

>21

≤21

>21

≤18

>18

≤12

框架

三(二)

二(二)

框架剪力墙

高度

≤30

>30

≤30

>30

≤30

>30

≤28

框架

三(二)

二(二)

剪力墙

二(二)

二(一)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 对7度(0.15g)时建于Ⅲ、Ⅳ类场地的异形柱框架结构和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表中括号内所示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线时,应节后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3.2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3.3.3

当异形柱结构的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的相应等级采用,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