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居住建筑异形柱结构的安全等级应采用二级。
4.1.2
异形柱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4.1.3
异形柱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
4.1.4
异形柱结构中异形柱正截面、斜截面及梁柱节点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进行计算;其他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
异形柱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4.1.5-1)
有地震作用组合:
(4.1.5-2)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和安全等级划分,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08有关规定采用;
: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1.6
异形柱结构的构件截面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分析及作用效应组合,并取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作为设计的依据。
4.1.7
异形柱结构应进行风荷载、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