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异形柱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5.2.1-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剪跨比大于2的柱:
(5.2.1-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
(5.2.1-3)
式中 :斜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受剪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验算方向的柱肢截面厚度;
:验算方向的柱肢截面有效高度。
5.2.2
异形柱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柱承受压力时
1)无地震作用组合
(5.2.2-1)
2)有地震作用组合
(5.2.2-2)
2 当柱出现拉力时
1)无地震作用组合
(5.2.2-3)
2)有地震作用组合
(5.2.2-4)
式中 :剪跨比。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取柱上、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的较大值与相应的剪力设计值
和柱肢截面有效高度
的比值;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取柱上、下端未经按本规程第5.1.5条~5.1.7条调整的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的较大值与相应的剪力设计值
和柱肢截面有效高度
的比值,即
;当柱的反弯点在层高范围内时,均可取
,当
时,取
;当
时,取
;此时,
为柱净高。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为与荷载效应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相应的轴向压力或拉力设计值;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为有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向压力或拉力设计值,当轴向压力设计值
时,取
,此处,
为全截面面积;
:验算方向的柱肢截面厚度
范围内同一截面箍筋各肢总截面面积;
,此处,
为
范围内同一截面内箍筋的肢数,
为单肢箍筋的截面面积;.
:沿柱高度方向的箍筋间距。
当公式(5.2.2-3)右边的计算值和公式(5.2.2-4)右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时,应取等于
。且
值不应小于
。
5.2.3
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异形柱斜截面剪力设计值V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二级抗震等级
(5.2.3-1)
2 三级抗震等级
(5.2.3-2)
3 四级抗震等级取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式中 :有地震作用组合、且经调整后的柱上、下端弯矩设计值;
:柱的净高。
在公式(5.2.3-1)和公式(5.2.3-2)中,与
之和应分别按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的取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1.5条~第5.1.7条的规定。
5.2.4
二、三级抗震等级的角柱,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 值应按本规程第5.2.3条经调整后的剪力设计值乘以不小于1.1 的增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