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其转换结构构件宜采用梁。
A.0.2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可用于非抗震设计和6度、7度(0.10g)抗震设计的房屋建筑。
A.0.3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在地面以上大空间的层数:非抗震设计不宜超过3层;抗震设计不宜超过2层。
A.0.4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结构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按本规程第3.1.2条规定的限值降低不少于10%,且框架结构不应超过6层。框架-剪力墙结构,非抗震设计不应超过12层,抗震设计不应超过10层。
A.0.5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应全部落地,并贯通房屋全高。抗震设计时,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 矩形平面建筑中剪力墙的间距,非抗震设计不宜大于3倍楼盖宽度,且不宜大于36m;抗震设计不宜大于2倍楼盖宽度,且不宜大于24m;
3. 框架结构的底部托柱框架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4. 落地的框架柱应连续贯通房屋全高;不落地的框架柱应连续贯通转换层以上的所有楼层。底部抽柱数不宜超过转换层相邻上部楼层框架柱总数的30%;
5. 转换层下部结构的框架柱不应采用异形柱;
6. 不落地的框架柱应直接落在转换层主结构上。托柱梁应双向布置,可双向均为框架梁,或一方向为框架梁,另一方向为托柱次梁。
※注:
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框架称托柱框架,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框架梁称托柱框架梁,直接承托不落地柱的非框架梁称托柱次梁。
A.0.6
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宜接近1。转换层上、下部结构侧向刚度比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第E.0.2条的规定计算。
A.0.7
托柱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度方向被托异形柱截面的肢高或—般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大于托柱框架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托柱框架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托柱框架梁计算跨度的1/8;当双向均为托柱框架时,不宜小于短跨框架梁计算跨度的1/8。
托柱次梁应垂直于托柱框架梁方向布置,梁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m,其中心线应与同方向被托异形柱截面肢厚或一般框架柱截面的中心线重合。
A.0.8
转换层及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A.0.9
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且应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O.25%。楼板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
楼板与异形柱内拐角相交部位宜加设呈放射形或斜向平行布置的板面钢筋。
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0%,钢筋连接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A.0.10
转换层上部异形柱向底部框架柱转换时,下部框架柱截面的外轮廓尺寸不宜小于上部异形柱截面外轮廓尺寸。转换层上部异形柱截面形心与下部框架柱截面形心宜重合,当不重合时应考虑偏心的影响。
A.0.11
底部大空间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和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