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