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
|
地段类别 |
地质、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一般地段 |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箔、地裂、混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孑L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逵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 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
||
土的类型 |
岩土名称和性状 |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
岩石 |
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 |
υs>800 |
坚硬土或岩石 |
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
800≥υs>500 |
中硬土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150的粘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
500≥υs>250 |
中软土 |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ak≤150的粘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可塑黄土 |
250≥υs>150 |
软弱土 |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
υs≤150 |
※注:
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υS为岩土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翦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I0、I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
| ||||
---|---|---|---|---|---|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
场地类别 |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
υs>800 |
0 |
- |
- |
- |
- |
800≥υs > 500 |
- |
0 |
- |
- |
- |
500≥υs > 250 |
- |
<5 |
≥5 |
- |
- |
250≥υs > 150 |
- |
<3 |
3~50 |
> 50 |
- |
υs ≤150 |
- |
<3 |
3~15 |
> 15~50 |
> 80 |
※注:
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7
场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霞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表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
||||
烈度 |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
|||
甲 |
乙 |
丙 |
丁 | |
8 |
专门研究 |
200m |
100m |
- |
9 |
专门研究 |
400m |
200m |
- |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