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
|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 ||||
| 板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翼缘外伸部分 | 8 | 9 | 10 | 13 | 
| 工字形截面腹板 | 25 | 26 | 27 | 33 | 
| 箱形截面壁板 | 18 | 20 | 25 | 30 | 
|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 38 | 40 | 40 | 42 |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圆管应乘以235/fay。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A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恻有不小于30O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lOO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