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单层砖柱厂房

 (I)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采用bOmm~70mm,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

本章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屋面的屋盖。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计算要点

9.3.4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缴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9.3.5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J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9.3.6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9.3.8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Ⅲ)抗震构造措施

9.3.9

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轻型屋盖的支撑,可按本规范表9.2.12-2的规定设置,上、下弦横向支撑应布置在两端第二开间;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9的要求,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表9.3.9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烈度

6、7

8

各类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望板或无望板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天窗架支撑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不宜设置天窗

上弦横向支撑

 

9.3.10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9.3.1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9.3.12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m~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rn.,配筋不应少于4φ12;当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

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9.3.13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9.3.14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lOOmm酌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9.3.16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应在山墙、横墙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竖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250mm~300mm。

 

9.3.17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人1φ8竖向钢筋,并插入顶部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时,不设置构造柱的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