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石结构房屋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烈 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8

13

10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10

7

 

※注:

1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本规范表7.1.2注。

2 横墙较少的房屋,房屋总高度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m)

楼、屋盖类型

烈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7

7

4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