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
||||||
墙体类别 |
烈 度 |
|||||
6 |
7 |
8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
18 |
五 |
13 |
四 |
10 |
三 |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
13 |
四 |
10 |
三 |
7 |
二 |
※注:
1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本规范表7.1.2注。
2 横墙较少的房屋,房屋总高度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表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m) |
|||
楼、屋盖类型 |
烈度 |
||
6 |
7 |
8 | |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
10 |
10 |
7 |
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
7 |
7 |
4 |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