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传力途径和构件布置;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构件截面配筋计算或验算;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对耐久性及施工的要求;
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第3.1.2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第3.1.3条
混凝土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出现疲劳破坏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结构的连续倒塌;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第3.1.4条
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及相关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确定。
间接作用和偶然作用应根据有关的标准或具体条件确定。
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结构构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及安装时应考虑相应的动力系数。对现结构,必要时应考虑施工阶段的荷载。
第3.1.5条
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对于结构中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
第3.1.6条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的可行性。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
第3.1.7条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