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第3.3.1条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2.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第3.3.2条

对持久设计状况、暂短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3.3.2-1)

 

 (3.3.2-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不应小于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暂短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 (·):结构构件的抗力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对静力设计,一般结构构件取1.0,重要结构构件或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对抗震设计,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替γRd的表达形式;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 条及第4.2.3 条的规定取值;

ad: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公式(3.3.2-1)中的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值(N、M、V、T 等)表达;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10.1.2 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

 

第3.3.3条

对持久或暂短设计状况下的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当采用应力设计的形式表达时,应接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
1. 按弹性分析方法设计时,可将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根据公式(3.3.2-2)进行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1.2 条的规定;

2. 按弹塑性分析或采用多轴强度准则设计时,应根据材料强度的平均值进行承载力函数的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3 条的规定。

 

第3.3.4条

对偶然作用下的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公式(3.3.2-1)中的作用效应设计值S 按偶然组合计算,结构重要性系数0 γ 取不小于1.0 的数值;当计算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时,公式(3.3.2-2)中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fc 、fs 改用强度标准值fck、fyk  (或fpyk );当进行结构防连续倒塌验算时,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按本规范第3.6 节的原则确定。

 

第3.3.5条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宜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

2.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7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