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深受弯构件、牛腿、叠合式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的有关规定。
第6.1.2条
对于二维或三维非杆系结构构件,当按弹性分析方法得到构件的应力设计值分布后,可按主拉应力设计值的合力在配筋方向的投影确定配筋量、按主拉应力的分布确定钢筋布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混凝土受压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抗压强度设计值,受压钢筋可按构造要求配置。当混凝土处于多
轴受压状态时,其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本规范附录C.4 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6.1.3条
采用非线性分析方法校核、验算混凝土结构、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 混凝土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多轴应力状态混凝土强度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C.4 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