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构造规定

8.1  伸缩缝

第8.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 8.1.1 确定。

表8.1.1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m)

结构类别

室内或土中

露天

排架结构

装 配 式

100

70

框架结构

装 配 式

75

50

现 浇 式

55

35

剪力墙结构

装 配 式

65

40

现 浇 式

45

30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等类结构

装 配 式

40

30

现 浇 式

30

20

 

 

 

※注:

1 装配整体式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装配式结构与现浇式结构之间的数值;

2 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局部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第8.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 8.1.1 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 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 的排架结构;

2 屋面无保温、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 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 采用滑模类工艺施工的各类墙体结构;

5 混凝土材料收缩较大,施工期外露时间较长的结构。

 

第8.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8.1.1 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分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第8.1.4条   

当设置伸缩缝时,框架、排架结构的双柱基础可不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