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 8.1.1 确定。
表8.1.1
|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m) | |||
|---|---|---|---|
| 结构类别 | 室内或土中 | 露天 | |
| 排架结构 | 装 配 式 | 100 | 70 | 
| 框架结构 | 装 配 式 | 75 | 50 | 
| 现 浇 式 | 55 | 35 | |
| 剪力墙结构 | 装 配 式 | 65 | 40 | 
| 现 浇 式 | 45 | 30 | |
|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等类结构 | 装 配 式 | 40 | 30 | 
| 现 浇 式 | 30 | 20 | |
※注:
1 装配整体式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装配式结构与现浇式结构之间的数值;
2 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局部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第8.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 8.1.1 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 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 的排架结构;
2 屋面无保温、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 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 采用滑模类工艺施工的各类墙体结构;
5 混凝土材料收缩较大,施工期外露时间较长的结构。
第8.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8.1.1 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分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第8.1.4条
当设置伸缩缝时,框架、排架结构的双柱基础可不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