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1条
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直径d。
2 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1 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 年的混凝土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5.4 条的规定。
表8.2.1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c(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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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等级 |
板 墙 壳 |
梁 柱 |
一 |
15 |
20 |
二a |
20 |
25 |
二b |
25 |
35 |
三a |
30 |
40 |
三b |
40 |
50 |
※注: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 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
2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其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第8.2.2条
当有充分依据并采取下列有效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
1 构件表面有可靠的防护层;
2 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并能保证预制构件混凝土的质量;
3 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或采用阴极保护处理等防锈措施;
4 当对地下室墙体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腐措施时,与土壤接触一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25mm。
第8.2.3条
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 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可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焊接钢筋网片,网片钢筋
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并应采取有效的绝缘、定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