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1条
钢筋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的类型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在同一根受力钢筋上宜少设接头。在结构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连接
接头。
第8.4.2条
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其它构件中的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时,受拉钢筋直径不宜大于25mm,受压钢筋直径不宜大
于28mm。
第8.4.3条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互相错开。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 倍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图8.4.3)。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当直径不同的钢筋搭接时,接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宜大于50%;对板、墙、柱及预
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并筋采用绑扎搭接连接时,应按每根单筋错开搭接的方式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按同一连接区段内所有的单根钢筋计算。并筋中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单筋分别计算。
第8.4.4条
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300mm。
(8.4.4)
式中
: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修正系数,按表8.4.4 取用。当纵向搭接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表的中间值时,修正系数可按内插取值。
表8.4.4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 |
|||
---|---|---|---|
纵向搭接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 |
≤25 |
50 |
100 |
1.2 |
1.4 |
1.6 |
第8.4.5条
构件中的纵向受压钢筋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受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4.4 条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0.7 倍,且不应小于200mm。
第8.4.6条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构造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要求。当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5mm 时,尚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
100mm 的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
第8.4.7条
纵向受力钢筋的机械连接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d 为连接钢筋的较小直径。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机械连接
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但对板、墙、柱及预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
分率可不受限制。
机械连接套筒的保护层厚度宜满足有关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机械连接套筒的横向净间距不宜小于25mm;套筒处箍筋的间距仍应满足构造要求。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构件中的机械连接接头,除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抗疲劳性能外,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第8.4.8条
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以及直径大于 28mm 的带肋钢筋,其焊接应经试验确定;余热处理钢筋不宜焊接。
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且不小于500mm,d 为连接钢筋的较小直径,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
的焊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但对预制构件的拼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第8.4.9条
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除端部锚固除外不得在钢筋上焊有附件。当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钢筋混凝土吊车梁、屋面梁及屋架下弦的纵向受拉钢
筋必须采用焊接接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闪光接触对焊,并去掉接头的毛刺及卷边;
2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此时,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取为45d,d 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
3 疲劳验算时,焊接接头应符合本规范第4.2.6 条疲劳应力幅限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