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叠合式构件

(I) 水平叠合式构件

第9.5.1条

二阶段成形的水平叠合式受弯构件,当预制构件高度不足全截面高度的0.4倍时,施工阶段应有可靠的支撑。

施工阶段有可靠支撑的叠合式受弯构件,可按整体受弯构件设计计算,但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和叠合面受剪承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H 计算。

施工阶段无支撑的叠合式受弯构件,应对底部预制构件及浇筑混凝土后的整体叠合构件按本规范附录H 的要求进行二阶段受力计算。

 

第9.5.2条   

叠合式混凝土梁、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叠合梁的叠合层混凝土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制梁的箍筋应全部伸入叠合层,且各肢伸入叠合层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10d,d    为箍筋直径。预制梁的顶面应做成凹凸差不小于6mm 的粗糙面;

2 叠合板的叠合层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预制板表面应做成凹凸差不小于4mm 的粗糙面。承受较大荷载的叠合板,

  宜在预制底板上设置伸入叠合层的构造钢筋。

 

第9.5.3条   

在既有结构的楼板、屋盖上浇筑混凝土叠合层的受弯构件,应按本规范9.5.2 条的规定进行界面处理,并按本规范第3.3 节、3.7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阶段和使用阶段计算。

(II) 竖向叠合式构件

第9.5.4条  

  由预制构件及后浇混凝土成形的叠合式柱和墙,应考虑施工阶段及使用阶段进行计算。

 

第9.5.5条  

 

在既有柱的周边或既有墙的侧面浇筑混凝土而成形的竖向叠合式构件,应考虑既有构件的承载历史以及施工支顶的情况,按本规范第3.3 节、3.7 节规定

的原则进行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

 

第9.5.6条  

竖向叠合式柱、墙在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中,应根据实测结果考虑既有构件部分几何参数变化的影响。

竖向叠合式柱、墙的材料强度设计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既有构件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根据检测值的统计分析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后浇混凝土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应按本规范第4 章确定并乘以强度利用的折减系数:对轴心受压构件取0.8;偏心受压构件取0.9;但宜考虑施工时支顶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9.5.7条

柱外二次浇筑混凝土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既有柱的强度。结合面粗糙的凹凸差不应小于6mm,或通过植筋、焊接等方法

设置界面构造钢筋。后浇层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且不小于柱内相应箍筋的直径,箍筋间距与柱内相同。

墙外二次浇筑混凝土层的厚度不小于 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预制墙或既有墙的强度。结合面粗糙的凹凸差应不小于4mm,或通过植筋、焊接等

方法设置界面构造钢筋。后浇层中竖向、水平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 且不小于墙中相应钢筋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