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预埋件及连接件

第9.7.1条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 Q235、Q345 级钢,锚板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锚筋直径的0.6 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

于b/8,b 为锚筋的间距。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400 或HPB300 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 T 形焊接。当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 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20mm 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

宜小于6mm 和0.5d(HPB300 级钢筋)或0.6d(HRB400 级钢筋),d 为锚筋的直径。

 

第9.7.2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As  应符合下列规定(图9.7.2)。

1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9.7.2-1)

 (9.7.2-2)

2 当有剪力、法向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

其中的较大值:

 (9.7.2-3)

 (9.7.2-4)

当M 小于0.4Nz 时,取0.4Nz 。

上述公式中的系数 v α 、b α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9.7.2-5)

当v α 大于0.7 时,取0.7。

 (9.7.2-5)

 

当采取防止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可取αb  =1.0。

式中:

:锚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2 节采用,但不应大于300N/mm2;

 

:剪力设计值;

 

:法向拉力或法向压力设计值,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c 0.5 f A,此处,A 为锚板的面积;

 

:弯矩设计值;

 

:锚筋层数的影响系数;当锚筋按等间距布置时:两层取1.0;三层取0.9;四层取0.85;

 

:锚筋的受剪承载力系数;

 

:锚筋直径;

 

:锚板的弯曲变形折减系数;

 

:锚板厚度;

 

:沿剪力作用方向最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第9.7.3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弯折锚筋及直锚筋共同承受剪力的预埋件(图9.7.3),其弯折锚筋的截面面积 Asb 应符合下列规定:

 (9.7.3)

 

式中系数v α 按本规范第9.7.2 条取用。当直锚筋按构造要求设置时,取0 s A = 。

※注:

弯折锚筋与钢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 15°,也不宜大于45°。

第9.7.4条   

预埋件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d 和20mm。预埋件的位置应使锚筋位于构件的外层主筋的内侧。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直径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25mm。数量不宜少于4 根,且不宜多于4 层;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2 根。

对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 b、b1 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c1,均不应小于3d 和45mm。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 b 及b1 不应大于300mm,且b1 不应小于6d和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 不应小于6d 和70mm,b、c 均不应小于3d

和45mm(图9.7.2)。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8.3.1 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HPB300 级钢筋时末端还应有弯钩。当无法满足锚固长

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d 为锚筋的直径。

 

第9.7.5条   

预制构件宜采用内埋式螺母、内埋式吊杆或预留吊装孔,并采用配套的专用吊具实现吊装,也可采用吊环吊装。

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的设计与构造,应满足起吊方便和吊装安全的要求。专用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及配套的吊具,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应用

技术规定选用。

 

第9.7.6条   

吊环应采用 HPB300 级钢筋制作,锚入混凝土的长度不应小于30d 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d 为吊环钢筋的直径。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

每个吊环按二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65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四个吊环时,应按三个吊环进行计算。

 

第9.7.7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吊装设施的位置应能保证构件在吊装、运输过程中平稳受力。设置预埋件、吊环、吊装孔及各种内埋式预留吊具时,应对构件在该处承

受吊装荷载作用的效应进行承载力的验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避免吊点处混凝土局部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