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条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 章至第10 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
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第11.1.2条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注:
本章甲类、乙类、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的简称。
第11.1.3条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
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 确定。
※注:
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 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 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对房屋高度不大于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抗震等级。
第11.1.4条
确定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中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时,如其高度超过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其抗震构造措施尚应适当提高。
第11.1.5条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10 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剪力墙,房屋高度大于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肢总高度的1/10 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按本条第1、2 款确定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第11.1.6条
考虑地震组合验算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时,均应按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 进行调整,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 应按表11.1.6 采用。
正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6.2 节的规定计算,但应在相关计算公式右端项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 。当仅考虑竖向地震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均应取 γRE 为1.0。
表11.1.6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
---|---|---|---|---|---|---|---|---|
结构构 件类别 |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
受冲切 承载力 计算 |
局部受 压承载 力计算 | ||||
受弯 构件 |
偏心受压柱 |
偏心受拉 构件 |
剪力墙 |
各类构件及 框架节点 |
||||
轴压比小于0.15 |
轴压比不小于0.15 |
|||||||
γRE |
0.75 |
0.75 |
0.8 |
0.85 |
0.85 |
0.85 |
0.85 |
1.0 |
※注:
预埋件锚筋截面计算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 γRE 为1.0。
第11.1.7条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8.3 节和第8.4 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 laE 应按下式计算:
(11.1.7-1)
式中
: 纵向受拉钢筋抗震锚固长度修正系数,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取1.15,对三抗震等级取1.05,对四抗震等级取1.00;
: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本规范第8.3.1 条确定。
2 当采用搭接连接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搭接长度lE l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1.1.7-2)
式中
: 张拉端锚具变形和预应力筋内缩值(mm),可按表10.2.2 采用;
3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
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5 混凝土构件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第11.1.8条
箍筋宜采用焊接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或连续复合螺旋箍筋。当采用非焊接封闭箍筋时,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 倍,且不宜大于100mm。
第11.1.9条
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9 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 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7 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靠近锚板处,宜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 的封闭箍筋;
3 预埋件不宜设置在塑性铰区;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