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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材料

 第11.2.1条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 度时不宜超过C60,8 度时不宜超过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及节点,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

 

第11.2.2条   

梁、柱、墙、支撑中的受力钢筋宜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 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中牌号带“E”的

热轧带肋钢筋时,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第4.2 节有关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采用。

 

第11.2.3条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