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板柱节点

第11.9.1条   

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板柱节点,应按本规范第11.9.3 条及附录F进行抗震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第11.9.2条   

8 度设防烈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柱帽及托板的外形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9.1.10 条的规定。同时,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

不应小于柱纵向钢筋直径的16 倍,且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应小于4 倍板厚与柱截面相应边长之和。

 

第11.9.3条   

在地震组合下,当考虑板柱节点临界截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不平衡弯矩时,其考虑抗震等级的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 Fl,eq 可按本规范附录F 的规定计算,此时,Fl 为板柱节点临界截面所承受的竖向力设计值。由地震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在板柱节点处引起的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板柱结构的节点,该增大系数可分别取1.7、1.5、1.3。

 

第11.9.4条   

在地震组合下,配置箍筋或栓钉的板柱节点,受冲切截面及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冲切截面

 

   (11.9.4-1)

 

2 受冲切承载力

 

   (11.9.4-2)

3 对配置抗冲切钢筋的冲切破坏锥体以外的截面,尚应按下式进行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11.9.4-3)

 

 

式中

:临界截面的周长,公式(11.9.4-1)、(11.9.4-2)中的um  ,按本规范第6.5.1 条的规定采用;公式(11.9.4-3)中的um  ,应取最外排抗冲切钢筋周边以外0.5h0 处的最不利周长。

 

 

第11.9.5条   

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加柱两侧各不大于1.5 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纵向钢筋应不小于柱上板带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

1/2,暗梁下部纵向钢筋不宜少于上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1/2。

暗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 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支座处暗梁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3 倍板厚,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第11.9.6条   

沿两个主轴方向贯通节点柱截面的连续预应力筋及板底纵向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沿两个主轴方向贯通节点柱截面的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11.9.6)

 

式中

:贯通柱截面的板底纵向普通钢筋截面面积;对一端在柱截面对边按受拉弯折锚固的普通钢筋,截面面积按一半计算;

 

     :贯通柱截面连续预应力筋截面面积;对一端在柱截面对边锚固的预应力筋,截面面积按一半计算;

 

:预应力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对无粘结预应力筋,应按本规范第10.1.16 条取用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σpu  ;

 

     :在本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向压力设计值。

2 连续预应力筋应布置在板柱节点上部,呈下凹进入板跨中;

3 板底纵向普通钢筋的连接位置,宜在距柱面 laE 及2 倍板厚以外,且应避开板底受拉区范围,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