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构件承载力设计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3.8.1-2)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 条的规定;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8.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8.2 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1.7 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

表3.8.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构件类别

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剪力墙

各类构件

节点

受力状态

受弯

偏压

偏压

偏压

局部承压

受剪、偏拉

受剪

γRE

0.75

0.75

0.80

0.85

1.0

0.85

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