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3.8.1-2)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 条的规定;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8.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8.2 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1.7 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
表3.8.2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
| 构件类别 | 梁 | 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 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 剪力墙 | 各类构件 | 节点 | |
| 受力状态 | 受弯 | 偏压 | 偏压 | 偏压 | 局部承压 | 受剪、偏拉 | 受剪 | 
| γRE | 0.75 | 0.75 | 0.80 | 0.85 | 1.0 | 0.85 | 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