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高层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及屋面雪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有关规定采用。
4.1.2
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受力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结构产生的施工荷载。
4.1.3
旋转餐厅轨道和驱动设备的自重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4.1.4
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
4.1.5
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
1 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4.1.5 取用;
表4.1.5
| 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 | ||
| 直升机类型 | 局部荷载标准值(kN) | 作用面积(m2) | 
| 轻型 | 20.0 | 0.20×0.20 | 
| 中型 | 40.0 | 0.25×0.25 | 
| 重型 | 60.0 | 0.30×0.30 | 
2 等效均布活荷载5kN/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