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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

2 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

3 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造成墙肢宽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上下洞口不对齐的错洞墙,全高均不宜采用洞口局部重叠的叠合错洞墙。

 

7.1.2

剪力墙不宜过长,较长的剪力墙宜设置跨高比较大连梁,将一道剪力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

 

7.1.3

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

 

7.1.4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2条的规定;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7.1.5

楼面梁不宜支承在剪力墙或核心筒的连梁上。

 

7.1.6

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沿楼面梁轴线方向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时,墙的厚度不宜小于梁的截面宽度;

2 设置扶壁柱时,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其截面高度应计入墙厚;

3 墙内设置暗柱时,暗柱的截面高度可取墙的厚度,暗柱的截面宽度可取梁宽加2倍墙厚;

4 应通过计算确定暗柱或扶壁柱的竖向钢筋(或型钢),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表7.1.6的规定;

※注:

采用400MPa、335MPa级钢筋时表中数值宜分别增加0.05和0.10。

5 楼面梁的水平钢筋应伸入剪力墙或扶壁柱,伸入长度应符合钢筋锚固要求。钢筋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0.4lab,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0.4labE;当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将楼面梁伸出墙面形成梁头,梁的纵筋伸入梁头后弯折锚固(图7.1.6),也可采取其他可靠的锚固措施;

6 暗柱或扶壁柱应设置箍筋,箍筋直径,一、二、三级时不应小于8mm,四级抗震及非抗震时不

应小于6mm,且均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4;箍筋间距,一、二、三级时不应大于150mm,四级及

非抗震时不应大于200mm。

7.1.7

当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 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7.1.8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 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 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2-1 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 度、8 度(0.2g)和8 度(0.3g)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80m 和60m。

※注:

1 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 但不大于8 的剪力墙;

2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7.1.9

剪力墙应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外轴心受压承载力验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墙内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