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3
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2.5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 之比不应大于0.85,且T1 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30%。
9.2.6
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 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9.2.7
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型宽度的50%,洞口附
近楼板应加厚,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应按弹性板进行细
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