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1.3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B级高度筒中筒结构,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章所规定的复杂结构。
10.1.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尚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